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組織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以下簡稱 〝本會〞 ),英文名稱為 THE COUNCIL OF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EUROPE –JUNIOR CHAPTER
本會會徽為:ETCC-JC
第二條
本會係由來自台灣,或其父或母來自台灣、認同台灣與本會宗旨之 歐洲各國青年商人所組成之 民間非營利工商組織,以聯繫台商第二代,共謀事業發展引導加入隸屬歐總之 歐洲各國台灣商會,並參與其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隸屬於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歐總 ’)。其成立須依歐總章程之規定。惟歐總章程未訂定相關條文之前, 須經歐總總會長或其指定代表人授信,並於歐總指導之下,遵守歐總章程與宗旨,始得進行組織發展及會務運作。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加強台商第二代之聯繫與合作,促進商情、商機交流,共謀事業發展,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二、 培養、發揮青年台商企業家之領導才能及管理能力,提升企業競爭力。
三、 號召並鼓勵台商第二代參加歐洲各國台灣商會,並參與其活動。
四、 作為連結海外台商第二代與台灣之平台,延續、促進與台灣之經貿關係。
五、 重視人文、人權、人道精神,提升台商之國際形象與地位。
六、 深化與主流社會關係,爭取對台灣支持,協助拓展對外關係。
第五條
本會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歐總章程暨施行細則。
二、 參加歐總舉辦之年會活動。
三、 向歐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報本會年度工作概況及財務報告。
四、 定期提報會員及理監事以上人員名冊暨通訊錄。
五、 接受歐總之輔導及支援歐總之活動。
第六條
本會以歐總之會址為當然會址,由當屆總會長決定之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以歐總各國台灣商會之青年商會組織為會員體。前項歐洲尚未成立該國青年台商組織者,其所轄之各國青年台商組織,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觀察員,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不具有選舉權、表決權,被選舉權。各會員體之會員年齡,以滿21歲至 40歲為限,並須為歐總所屬國家台灣商會之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組成之會員體各推舉至多五名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其資格條件及產生方式由各會員體訂定之。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修改組織辦法。
二、 行使會長及監事長之選舉與罷免權。
三、 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畫。
四、 議決理事會之提案。
五、 議決會員代表之提案。
六、 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當然理事及由各國推舉十人為理事。 理事須為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觀察員)之資格。
二、 本會組織辦法修改之建議。
三、 提案及議決提案。
四、 議決會長所提會務發展企劃案。
五、 議決本會收支預算案。
六、本會各項規章及選舉辦法之訂定及修改。
七、名譽會長之聘任
八、行使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等人事案之同意權。
九、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為本會之最高監督機構,由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一人組成 。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自會員代表中推選, 任期一年 , 但不得由會長所屬會員國產生, 亦不得由理事兼任。
監事長 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會議
本會監事應列席理監事聯席會議,缺席超過1/2者,得停權 2年。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本會各項會務之執行。
二、 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由各會員體推舉出候選人以一人為限,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會長之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副會長由各國之當屆會長擔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候選人以具有本會理監事身分者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襄助會長處理例行會務 , 對會長負責 , 以上各職俱由會長遴選,向大會報備任期一年,與會長同進退,秘書長兼理事會秘書事務。
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本會得視需要,經理事會決議,設各項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均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
各工作委員會須訂定辦事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九條
本會新卸任會長,得經理事會同意,聘為本會名譽會長,任期一屆(年 ),並得續聘。
其續聘條件另定之。
第二十條
本會新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產生日期,由各國於每選舉年五月中旬前選派產生,並將名單造冊,提報本會秘書長。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之任期,至新舊任會長交接為止。
第四章 會議及會務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會長在三十天之內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本會開會日期應與歐總開會日期相同。臨時理事會,其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者,由會長在三十天之內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辦理會長交接,須正式備函邀請歐總總會長、副總會長列席指導、監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得召開聯席會議,議決重要提案。但監事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項會議,均須各以會員代表、理事、監事過半數(含被委託者 )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並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其職權,但被委託人以代理一人為限,且不得跨國委託代理。對行使會長之選舉投票權,則不在概括委託授權之列。
第二十八條
本會每屆至少舉辦一次以上聯誼活動(如交流、觀摩、觀光、專題研討會及定期發行會訊等),並接受歐總指定之相關工作委員會之輔導。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體及理事、監事等以上職務,每年應繳納年費五十歐元,其金額由理事會決議之,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前項年費,應於參加當屆年會報到時,一次全額繳納,並憑本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行使各項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凡逾期三個月不繳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停止其會員主體或理事資格,直至繳納,始得恢復其資格。
第三十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歐總及外界之捐贈或贊助,挹注本會會務經費,本會應定期向歐總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及各項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及主辦單位負責籌措及審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為實踐組織辦法之宗旨,便利會務之推行,理事會得另訂組織辦法施行細則執行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決定解散之。解散後,所有剩餘資產歸屬為歐總。本會如有違反本組織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且情節重大,經歐總提議,並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應予解散
第三十四條
本組織辦法之修訂,須經理監事十人以上之連署或理事會提案,經出席會員代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五條
本組織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及歐總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