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與施行細則 - 選罷法

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選罷法

  • 2018年6月2日
  1. 本會總會長, 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之選舉及罷免, 應依本會章程, 章程施行細則暨本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
  2. 本會各項選舉應秉持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 且不得委託投票, 唯出席者始有投票權。
  3. 本會應於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成立下屆選務委員會,負責下屆選務事宜。
    選務委員會由三人組成, 按歷屆名譽總會長順序輪流擔任, 輪畢時再回溯至第一任名譽總會長續輪。
    每屆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 由當屆選務委員互推產生。
    每屆選務委員會任期至總會長、監事長交接後新屆選務委員會成立止。
  4. 選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 各項選舉通告(含報名日期、截止日期、資料審核日期、選舉日期、候選人政見發表時間等);
    2. 參選人之登記, 資格審查及公告;
    3. 選舉人名冊, 選票及票箱之製作, 選定投票場所, 處理開票及計票;
    4. 選舉結果之宣告;
    5. 受理及裁決當屆選務糾紛;
    6. 受理、審查及公告本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連署之罷免提案;
    7.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宜。
  5. 總會長參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曾任本會副總會長, 監事長或諮詢委員或參選前連續擔任本會理事職務三年以上者;
    2. 參選前連續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三次以上者;
    3. 擔任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顧問以上職務或曾擔任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理事五屆以上且參選前曾連續出席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年會二次以上者;及
    4. 在台灣出生, 或擁有或曾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或曾擔任或現任中華民國政府僑務榮譽職者。
    總會長參選人應由其本國商會推薦, 並檢具該國理監事會決議佐證,但提名國商會未設理監事會或證明確有困難提供理監事會決議佐證時,經提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得免檢具理監事會決議佐證。
    每一會員國每年僅得推舉該會一人參選。
  6. 監事長參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曾任本會理事, 副監事長或諮詢委員者;
    2. 參選前連續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二次以上者; 及
    3. 在台灣出生, 或擁有或曾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或曾擔任或現任中華民國政府僑務榮譽職者。
    監事長參選人應由其本國商會推薦, 並檢具該國理監事會決議佐證, 不得由當屆總會長所屬會員國產生, 當選後不得兼任理事。每一會員國每年僅得推舉該會一人參選。
  7. 副監事長參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本會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參選前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一次以上者; 及
    3. 在台灣出生, 或擁有或曾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或曾擔任或現任中華民國政府僑務榮譽職者。
    副監事長得由出席會員代表當場推薦參選, 不得由當屆總會長及監事長所屬會員國產生, 當選後亦不得兼任理事。
  8. 總會長, 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參選人僅一人同額競選時, 其得票數應達出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始得宣布當選。
  9. 罷免權之行使應有本會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方得提案。
    受理提案單位為選務委員會, 選務委員會應於三十天內審查提案, 審核通過時應立即提送總會長於三十日內召集理監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立即進行改選, 改選者任期即當屆者之任期,至翌年五月為止。總會長怠於召集會議時, 由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代為召集。
    前項各罷免案之表決, 應有半數以上人員之出席以及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10.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
  11.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屆總會長 林婉叡

第三十屆監事長 阮紹棣

WTCC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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