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與施行細則 - 施行細則

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施行細則

  • 2018年6月2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九日訂定
中華民國一O二年五月十八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O三年五月十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O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與組織入會

  1. 本施行細則依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
  2. 歐洲各國台灣商會欲加入本總會時,應檢附其章程、組織表、負責人員名單(含會長、副會長、理監事、秘書長及財務長)、成立日期及籌備活動概況等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成為會員。
  3. 第二章: 會員代表大會

  4. 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應於會前 15 天將提案內容及說明,以書面方式提交秘書處,如有近似者得併案處理。
  5. 第三章: 理事會(工作委員會)與理事

  6. 每屆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時,其議程應包含下列事項:
    • 秘書長及財務長之聘任同意案。
    • 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及顧問之同意聘任案。
    • 會務發展計劃案。
    • 會費訂定案。
  7. 各會員國會長依本會章程第九條規定,應於每屆年會前推派理事乙名出席會議,並提報本會秘書處。
  8. 本會應配合世界總會提報各工作委員會歐洲委員,由總會長就當屆理事或本會適當人士中選任。
    本會推舉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理事,以曾參加當年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五 月份年會為限,其順序如下:
    • 前一年已擔任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理事且繼續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者;
    • 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之本洲副總會長;
    • 如會員國有若干分會時,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之下屆總會長;
    • 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之本洲諮詢委員;
    • 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之本洲顧問;
    • 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之本洲當屆理事或曾任理監事者;
    • 尚有餘額時,授權本洲總會長自返台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之會員代表中選任。
    已擔任世界總會顧問以上較高職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本會推舉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一名青商理事之順序如下:
    • 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隸屬本洲之甫卸任世總青商會長;
    • 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之本洲青商會長;
    • 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之本洲會員國青商會長,如多名會長同時參加時,以最年長者為優先;
    • 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之本洲青商會理事,如多名理事同時參加時,以最年長者為優先;
    • 出席當年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九月份年會之本洲青商會成員,如多人同時參加時,以最年長者為優先。
  9. 第四章: 理監事聯席會議

  10. 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總會長與監事長聯名召集,由總會長擔任主席。
  11. 第五章: 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與顧問

  12. 本會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及顧問為本會最高榮譽職,每屆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暨理監事聯席會議至少二次,否則不予續聘。
  13. 當屆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及副監事長應全勤出席會議,如有缺席,卸任後不得聘為名譽總會長或、諮詢委員或顧問。2008 年或之前已卸任之本會副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如卸任後仍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時,得聘為諮詢委員。
  14. 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副監事長、顧問及理事之出席會議記錄,秘書處應確實列表登錄,於每屆交接前將出席記錄交選務委員會審查並由監事會核可後,提請新屆理事會聘任。
  15. 第六章: 經費與財務長

  16. 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會會員國、總會長、名譽總會長、監事長、諮詢委員、副監事長、顧問及理事每年應向本總會繳納會費金額如下:
    • 會員國: 200 歐元
    • 總會長: 500 歐元
    • 名譽總會長: 200 歐元
    • 監事長: 150 歐元
    • 諮詢委員: 150 歐元
    • 副監事長: 130 歐元
    • 顧問: 130 歐元
    • 理事(含副總會長): 100 歐元
    本會世界理、監事依本章程第十四條規定應繳之贊助金金額訂為 100 歐元。
  17. 財務長就前條所定會費之應收、已收、未收及支出等,應於每次理監事會議時提出報告。
  18. 本會理事及當然理事於行使權利(投票等)前應先盡繳納會費之義務。
  19. 本會所有財務收支報告均應經總會長、財務長簽名後送監事會審查,並應經監事長簽名核可。
  20. 第七章: 會議與議程

  21.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應於 30 天前發出開會通知,理監事會議應 15 天前通知。
  22. 理事會於開會議程內應有上次議決案之追蹤及執行報告。理事會所有提案應經二名以上理事之連署,並應於會前 30 天將提案內容及說明,以書面方式提交秘書處,如有近似者得併案處理。
  23. 各項會議之記錄,秘書處應於會後三十天內完成送交理監事及當然理事。
  24. 第八章: 移交與修訂

  25. 修改章程應先經理事會審核後提報下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6. 本會新舊任人員移交方式如下:
    • 總會長移交本會印信及銀行帳戶資料。
    • 財務長移交財務收支明細及款項。
    • 秘書長移交會議記錄、理監事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27. 本施行細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得隨時修訂。

第三十屆總會長 林婉叡

第三十屆監事長 阮紹棣

WTCC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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